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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经济补偿19万,律师助公司胜诉免赔
发布时间:12/23/2020 2:11:46 PM 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

被告:D公司

被告律师:陈育律师

 

某于2005年11月15日入职南京D公司,近年岗位为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店内经营管理、人事管理、制作工资表、审核工资表等。2020年1月因新冠疫情爆发,政府实施疫情防控政策,D公司暂停营业,同时不得不调整员工工资,王某的工资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同时因受疫情影响D公司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况。王某认为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D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4300、及工资47920元、年休假工资24394元,共计266614元。

 

审理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结案。由D公司支付王某工资13203.28元、年休假工资18480元同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

 

盈科律说

接受委托后,我方认真分析了D公司与王某之间劳动纠纷的案件情况,总结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为:D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D公司是否存在需要补足王某工资?D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王某年休假工资?随后我方指导D公司搜集工资表、考勤表、公司的规章制度、聊天记录、疫情期间公司的应急处置规定等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针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及证据,一一进行反驳。证明王某的工作职责中包含了人事管理,制作工资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责任在王某;基于疫情原因,D公司调整员工工资有合法依据,且员工并未及时提出异议,因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由于我方证据充分,庭审中答辩思路清晰,据理力争。

最终,一审法院仅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请求,驳回了王某19万余元经济补偿的诉请,最终判决D公司向王某支付31683.28元,为D公司减少了23万余元的损失。二审法院也驳回的王某的上诉请求。

另外,本案入选了2020年度江苏省律师协会“十佳劳动争议案例”。

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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