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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双倍工资等34万,律师助公司胜诉节约29万元
发布时间:3/16/2020 5:39:31 PM 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

被告:F公司

被告律师:陈育律师

 

冯某于2016510日入职F公司,入职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由其负责教育管理工作。201759日合同到期后,F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冯某继续工作。后冯某因个人身体原因于20187月至9月期间请假,请假期间用手机办公,但F公司未支付冯某任何工资。201810月假期结束,冯某要求回F公司上班,被拒,于是决定自20181029日解除与F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F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960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0元、及请假期间的工资24000元,共计348605

 

审理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最终判决结案。由F公司支付冯某工资4744元、经济补偿金53782.88元,共计58526.88元,同时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盈科律说

接受委托后,我方认真分析了F公司与冯某之间劳动纠纷的案件情况,总结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为:F公司是否存在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F公司是否拖欠冯某工资?F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随后我方指导F公司搜集工资表、考勤表、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以及冯某请假的材料、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针对冯某的诉讼请求及证据,一一进行反驳。证明冯某的工作职责中包含了人事管理,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冯某;F公司已经及时与冯某续签了冯某要求的假期内工资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冯某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基数过高。由于我方证据充分,庭审中答辩思路清晰,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冯某的部分请求,判决F公司向冯某支付58526.88元。为F公司减少了29万余元的损失。